
自由为什么必须向真理负责?——回应自由主义诸理论,回归基督教保守主义自由观
作者:赵晓
引言:自由,究竟是不是一个需要被辩护的东西?
在当代中国与世界的公共讨论中,“自由”几乎被视为一个不证自明的善。它被频繁使用、反复呼喊,却极少被真正追问。
但一个根本性问题始终悬而未决:自由本身,是否需要被正当化?
如果自由只是个人偏好,我行我素,那么它不需要进入公共讨论;
但如果自由被理解为一种权利,甚至公共产品,一种必须被保护、被捍卫、被牺牲去守护的价值,那么它就无法回避一个更深的问题:自由凭什么是好东西?又凭什么必须被尊重?
这正是本文要回答的自由作为公共话题的起点。

一、自由不是价值中立的:选择一旦发生,就已进入道德领域
当代最流行的一种看法认为,自由似乎只是“由自”(我行我素),或者是一种价值中立的空间:只要不直接伤害他人,个人就可以按自己的意愿生活;国家与社会的角色,只是守护程序、维持秩序,而不判断方向、不触及价值。
这一定义看似宽容、理性、现代,但在逻辑上并不成立。
自由从来不可能是价值中立的。
因为一旦承认自由,就已经承认三件不可回避的事实:人的选择一旦作出,便从思想领域进入因果领域;行动不是中性的,而是进入因果链条的;而一切可归因的后果,必然伴随道德责任(moral responsibility)。
也因此,关于自由,大家真正的分歧从来不在于人“要不要自由”,而在于一个被不断回避的问题:自由的人在行使自由时,究竟向谁负责?

二、若不向真理负责,自由只能向三种力量负责
一旦拒绝“自由需要真理”的前提,自由并不会悬空存在,它必须被某种力量界定。逻辑上,只有三种可能。
(一)向欲望负责:选择至上的自由
这是当代文化中最具支配力的自由观,它不来自严密理论,而来自情绪与口号:选择本身即正当。
但若将这一立场推至逻辑终点,结论将不可避免:
吸毒与节制在原则上等价
忠诚与背叛只剩个人偏好差异
自制与放纵不再有公共区分
当自由不再指向“善”,而只剩“偏好”,它就会反噬自身的道德基础,
最终沦为:强欲望者对弱者的统治。
这种统治并非总以暴力出现,而更常以“自由”“选择”“权利”的名义完成。

例如:
当“性选择至上”被奉为最高原则时,结果并不是性自由的普遍化,而是情欲更强、资源更多的一方,对更弱一方形成结构性支配:情感承诺被视为压迫,而责任被系统性地卸除。
当“消费选择即个人自由”成为主导叙事时,成瘾性产品(毒品、赌博、色情、算法成瘾)便不再被视为对人的侵害,而被包装为“个人生活方式”。结果不是选择的解放,而是资本与技术对意志更薄弱者的精准收割。
当“表达自由”等同于“情绪自由”时,言语的后果被刻意抹除,噪音、煽动与羞辱反而占据公共空间;真正自制、理性、克制的声音在算法与情绪动员中被系统性淹没。
在这些场景中,所谓“自由”,并未保护弱者,反而为强欲望者、强资源者强动员者提供了免于约束的合法性。
这正是选择至上自由的内在悖论:当自由不再以“善”为尺度,它看似取消了一切判断,实际上却默许最强烈的欲望(权力与资本加持)成为事实上的裁判者。

(二)向程序负责:制度中立的自由
更“高级”的自由主义试图避免情绪化,于是诉诸制度:只要程序中立、规则一致、法律健全,自由就能自发涌现。但现实世界反复证明:
程序只能裁决行为,无法裁决动机;
法律只能处理可量化责任,无法触及系统性之罪;
一旦价值判断被逐出公共领域,
权力与欲望必然填补真空。
没有真理坐镇的程序,最终往往演变为:强者通过合法程序,将自身意志制度化、正当化。这种现象并非偶发,而是程序自由在价值真空中的必然结果。
例如:
在高度程序化的官僚与司法体系中,只要形式合规、流程完备,决策便被视为“正当”,即便其结果明显伤害弱者或侵蚀公共善。责任被切割、分散、转移,最终无人真正负责,只剩“程序已经走完”的集体免责。
在现代民主政治中,若公共讨论被严格限定为“程序正当性”,而被禁止触及价值与真理判断,那么最擅长动员资源、操控舆论、利用规则漏洞的一方,便可在完全合法的前提下,持续放大自身影响力,将多数人的短期情绪转化为长期制度安排。
在市场与平台治理中,当规则被宣称为“算法中立”“技术客观”,而其背后的价值取向不被允许质询,结果往往不是公平,而是既有优势者通过规则设计与路径依赖,将优势固化为“自然结果”。
在这些情形中,程序并未消除权力,只是让权力学会了如何合法地运作。
这正是制度中立自由的深层悖论:当程序拒绝向真理负责,它并不会保持中立,而是悄然成为最强权力意志的隐形放大器。

(三)向国家负责:被“保障”的自由
当欲望不可控、程序不够用时,自由的定义权便自然滑向国家。自由不再被理解为“不被侵犯的行动空间”,而被重新定义为“需要被积极保障的状态”。于是,自由开始意味着:
被供养
被保障
被照顾
被免于风险与不安
结果出现一个根本性悖论:为了保障所有人的“自由”,国家及其代表政府,必须无所不在。
这一逻辑并非阴谋论,而是“被保障的自由”在现实中的自然展开。

例如:
当“免于匮乏”被界定为自由的必要条件时,国家便必须持续介入收入分配、就业结构、住房供给与消费选择。原本属于个人判断与风险承担的领域,被逐步纳入公共管理;自由不再意味着选择,而意味着符合保障条件。
当“免于冒犯”“免于心理伤害”被视为自由权利时,国家与公共机构便被要求监管言论、过滤表达、规范思想环境。结果不是思想的解放,而是预防性审查与自我审查的常态化,以确保没有人“感到不安全”。
当“免于不确定性”被提升为政治承诺时,风险本身便被视为一种不公。国家不得不预测未来、兜底失败、消化后果,从而将社会整体推向对权力的系统性依赖。人仍然在“自由”之名下生活,却越来越少对自己的选择负责。
在这些场景中,国家并非主动追求全面控制,而是被不断推向“自由最后担保人”的位置。
而一旦国家成为自由的定义者、保障者与裁决者,一个危险的结构便悄然成形:自由不再是对权力的限制,而变成了权力扩张的理由。
此时,即便一切运作仍然遵循法律、程序与民主名义,自由也已发生实质性变形——它不再是防止统治的边界,而成为治理的目标本身,最终丧失个人自由。

三、古典自由主义与现代自由主义:一场被误读、却决定命运的断裂
现代人的自由陷入了困境。为什么会这样?
在这里,必须完成一个关键澄清。
需要被批判的,并非古典自由主义,而是其在失去根基之后的现代变形。
从洛克到亚当·斯密,从英国宪政到美国建国传统,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由观,隐含着三个被今日遗忘的前提:
第一,存在一种前政治的、超越国家的道德秩序
政治权力必须向其交账,而非反过来。因此,个人权利并非国家创造的结果,而是国家必须承认并加以保护的对象。
第二,政府必须是有限的,而非中立的
古典自由主义真正要限制的不是道德,而是权力;因为人有罪性,
权力必须被分权、制衡、问责。
第三,自由有边界,但边界不由国家随意划定
边界来自道德秩序,国家只是承认并守护边界。
但现代自由主义,却在理论与实践中逐步放弃了这些前提,将自由从“受限权力下的行动空间”,重定义为“需要由国家积极保障的状态”。

这种所谓的“积极自由主义”,在制度结果上,实际上背离了古典自由主义的有限政府原则,并不可避免地走向了以自由之名扩张权力的“大政府主义”,即今日所见的“进步主义”国家模式。
所谓现代自由主义,其真正的转折点并不在政策层面,而在一个更深的哲学断裂上:自由被重新定义为“价值中立”。
一旦自由不再向真理负责,而被理解为纯粹的选择空间,其内在逻辑便不可避免地发生滑坡:
前政治的道德秩序被取消
权利从“防御性权利”转化为“积极供给”
国家不再只是限制者,而被要求成为保障者
于是,自由主义逐步演化为一条清晰的路径:
价值中立
→ 权利无限化
→ 福利国家
→ 大政府主义
在这一框架中,“自由”不再意味着不被侵犯的个体行动空间,而是前文所述的“被保障型自由”。

结果是一个根本性的“自由反转”:为了保障所有人的“自由”,国家及其代表政府,被结构性地推向无所不在。最终,个人自由走向了失去自由的反面。
这便引出了一个极具讽刺意味的现实:今天的进步主义,在实践中几乎全面背离古典自由主义的所有核心原则——有限政府、自发秩序、前政治权利、道德边界——却仍然试图占据“自由”的道德高地。
它不再敢清晰地自称为“自由主义”,却以“进步”“平权”“包容”“安全”的名义,完成对自由概念的彻底重写。
结果不是自由的扩展,而是自由的制度性空心化。自由被保留下来作为口号,却被掏空了其道德根基、责任结构与真理指向。
用一句话来说:古典自由主义并未失败,但它无法在失去基督教神学根基后继续自我维系;现代自由主义也并未兑现其承诺,它只是把“自由”转交给了国家来管理。

四、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若没有真理,自由凭什么是好?
至此,问题已经无法再被回避:为什么自由是好的?
如果不存在一个高于个人意志、高于社会共识、高于国家权力的真理尺度,那么:
自由只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道德权利;
权利不再神圣,只是权力的暂时分配;
当权力结构变化,自由即可被重写甚至撤销。
因此,没有真理根基的自由,在逻辑上必然是脆弱的。
也正因如此,我们需要回归基督教保守主义的自由观。

五、基督教保守主义的自由观:自由不是摆脱真理,而是在真理中承担责任
基督教保守主义,并不是要回到某种历史形态,更不是要用宗教取代制度,而是要重新确认自由赖以成立的根本前提。
它所坚持的,并非反自由,恰恰相反,它试图回答一个被现代思想反复回避、却无法绕开的根本问题:如果不存在一个高于国家、市场与个人意志的终极真理,自由究竟凭什么不可侵犯?
在基督教保守主义的自由观中:
自由不是国家赋予的权利,
而是源于创造秩序的事实;
国家不是自由的制造者,
而是自由的受托守护者;
制度不是终极裁判者,
而是必须向更高真理负责的工具。
正因为存在一个超越政治、超越多数、超越时代的终极主权,权力才第一次被真正限制,自由才第一次获得不可随意撤销的地位。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基督教并不否定自由,反而为自由提供了唯一稳固的根基:“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这句话的逻辑顺序不可颠倒:先有真理,再有自由。因此,在基督教保守主义中:
真理不是自由的敌人,而是自由的条件;
自由不是无边界的选择,而是向善的能力;
真正的自由,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
而是不再被罪、谎言与恐惧所奴役。
自由的内在结构:责任、交账与审判
在文明秩序中,权力与义务对应,自由与责任对应。
权力若不承担义务,便蜕变为暴政;自由若不承担责任,便堕落为放纵。自由一旦脱离责任,必然退化为三种形态之一:
1.放纵(license)
2.特权(privilege)
3.权力的伪装
圣经式自由从不与责任分离,正如受托的权柄从不脱离交账。自由不是免于责任,而是承担责任的前提:
对上帝负责
对他人负责
对未来负责
正因为历史是线性的、可清算的,正因为存在终极审判与必须交账的未来,自由才具有重量,选择才具有意义。

保守主义关于自由的核心主张
因此,基督教保守主义并不是要缩小个人自由,而是要拯救自由:
不仅免于权力的吞噬,
也免于自由自身的崩解;
不是用权威压制自由,
而是让自由重新回到
它原本用来限制权力、塑造责任、托举文明的位置。
当自由不再向真理负责,它终将被大政府的权力接管;而当自由重新锚定于真理,权力才第一次被安置在它应有的边界之内。这,正是保守主义关于自由的核心命题:
不是以国家之名保障自由,而是以真理之名限制权力;
不是让人免于一切风险,而是使人有能力为其选择负责。
也只有在这一意义上,自由才不再是口号、工具或幻觉,而重新成为一种能够支撑人格、制度与文明的真实力量。
一句话:
自由若失去真理,必然落入国家之手;唯有向真理负责的自由,才能真正限制权力,并保全人的尊严。

六、中国与世界的现实启示
1.没有真理根基的“自由化”,
必然退化为犬儒主义与权力崇拜;
2.制度极其重要,
但制度本身无法生成自由的灵魂;
3.真正奠基文明的自由,
必须承认一个
高于国家、市场与个人的终极真理。
结语:不是限制自由,而是拯救自由
本文的逻辑:
自由若要成为公共价值
→ 必须被正当化
→ 必须有高于意志的尺度
→ 否则只能由欲望 / 程序 / 国家界定
→ 三者都不可避免走向权力集中
→ 唯一能限制权力的,是超验真理
→ 这正是基督教保守主义自由观

本文的核心:
自由一旦不向真理负责,就必然转化为“由谁来定义、由谁来保障、由谁来管理”的权力分配问题。自由一旦不再向真理负责,就必然需要一个“替代裁判者”;
而在现实世界中,这个角色只能由权力来扮演。而权力一旦成为自由的担保者,自由便不再是边界,而是治理目标,终将随权力的潮汐起落。这不是某一意识形态的失败,而是现代文明在失去超验根基后无法自我约束的必然结果。
所以,自由不是价值中立的空地,而是一条通向真理的道路。自由不是靠国家来保障的状态,而是靠真理来约束权力的结果;当自由拒绝向真理负责,它终将被权力、欲望或恐惧接管;当自由顺服真理,它才第一次成为祝福,而非诅咒。
这不是对自由的限制,而是对自由的拯救。

附录|一个关于“自由—真理—权力”的数理论证
(Mathematical Appendix on Freedom, Truth, and Power)
(本附录旨在用最简洁的数理语言,对正文中的核心判断给出形式化表达,不喜欢的可忽略此部分,不影响正文理解)
当自由失去外生的真理约束,它的边界必然内生为权力的选择;自由因此从“限制权力的边界”,退化为“由权力管理的状态”。
为此,给出两个互补的模型。
A. 一个最简公理化模型:自由的边界从何而来?
1. 基本设定
设个人所有可能的行动集合为
A
所谓“自由”,在最基本的意义上,就是哪些行动是被允许的。

2. 引入“前政治的真理边界”

关键点在于:
T并不由国家或程序决定,而是对权力构成先验约束。
3. 真理被否认时会发生什么?

这意味着一个决定性转变:
自由的边界,不再是用来限制权力的外生约束,而是由权力本身所定义的许可集合。
换言之,自由从“权力之前的事实”,退化为“权力之后的结果”。这正是正文中所说的:自由不再向真理负责,而开始向权力负责。

B. 一个政治经济学模型:为什么“被保障的自由”必然走向大政府?
第二个模型用于解释:为何在否认超验真理的前提下,现代自由主义会内生性地走向大政府。
1. 设定

2. 公民效用

B(g):国家保障(福利、安全、稳定)带来的收益
τ(g):税负、监管、顺从成本
在“积极自由”叙事下,
B(g)被不断强化为自由的必要组成部分。
3. 政府效用

4. 是否存在“真理上限”?

在没有外生上限的情形下,
均衡会同时受到两股力量推动:
1.公民对“被保障的自由”的需求(B(g))
2.政府对规制与裁量权的激励(β∣R(g)∣)
结果是一个结构性悖论:干预越多,是为了“保障自由”;但干预越多,可行自由集合反而越小。

5. 真理的制度含义
“真理”在这里的制度角色,并不是替代政策选择,而是为权力设定一个不可协商的边界:不是靠偏好、程序或善意来抑制扩张,而是靠不可逾越的前政治约束。
附录结论(与正文的呼应)
两个模型共同表明:
1.若不存在外生的真理边界,
自由的边界必然内生为权力的选择;
2.在“被保障的自由”框架下,
大政府不是道德失败,而是逻辑结果;
3.真理在制度中的角色,
正是使自由重新成为限制权力的边界,而非治理目标本身。
这正是正文所论证的核心命题在数理层面的表达。
一句总结
自由若无外生真理约束,其边界必然内生为权力函数;而权力一旦成为边界的定义者,自由就只剩下被管理的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