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启蒙系列”之十三——理性之外,还有良心:现代人为何需要“再启蒙”?——不是理性觉醒,而是责任主体的苏醒
作者:赵晓
引言|当所有方案都失效之后,谁来替我判断?
上两篇讨论了一个难以回避的现实:当理性启蒙与后现代解构都已走到尽头,现代文明开始失去继续前行的方向感。出路何在?答案:不是“倒退”,而是“归回”——归回大道,归回到人的判断本身。
但“路”的问题回答完之后,一个更深层、也更尖锐的问题随之浮现:如果方向已经模糊,那么究竟是谁,应当为道路的判断以及正确的行走负责?
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听得最多的是这样的话语:
“这是制度决定的。”
“这是程序要求的。”
“这是集体共识。”
“我只是执行。”
这些话并不虚伪,且往往是真实、合规,甚至理性的陈述。但正是在这些看似无可指摘的表述中,一个更深层的问题被悄然掩盖了:
如果所有判断都可以被外包、被代理、被制度化处理,那么“我”究竟还剩下什么?
现代文明在很大程度上,成功地降低了个人判断的负担。我们不必再像前现代那样,在每一个行动上都独自面对生死、善恶与终极责任。这无疑是文明的进步。

但问题在于:当判断被持续外包给一个“看不见却无处不在的系统”时,人也在悄然失去一种能力——在无人替代之处,为自身行为承担终极责任的能力。
这正是当代许多人内心深处那种“悬空感”的来源。并不是我们不够聪明,也不是我们缺乏规范,而是当一切流程都运行得无比顺畅时,我们却越来越不确定:
当事情最终被证明是错的,究竟谁应当站出来说:这是我的责任?
现代人的困境,并不只是“没有答案”,而是答案过多;并不只是“没有制度”,而是制度过密。我们继承了理性启蒙所赋予的强大分析能力,却并未完成更早、也更根本的两次启蒙:对“何为人”( Who we are?)的元启蒙,以及对“人当何为”(How we ought to live?)的再启蒙。
结果是,我们拥有高度发达的理性工具,却缺乏稳固的责任主体;我们学会了如何分析、如何设计、如何解构,却逐渐不再确定:当一切方案都已给出,究竟是谁,需要为选择的后果负责。
正是在这样的处境中,“良心”( conscience)这个词开始显得突兀,甚至有些过时。它似乎过于私人、过于主观、过于不专业。在一个高度制度化的社会里,谈良心,仿佛是在用个人感受挑战理性系统。
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本篇将视角从“文明之路”转向“文明之人”,重新追问一个被现代性不断推迟的问题:在理性之外,人是否仍然保有良心?而如果良心被系统性排除,理性本身是否还能继续成立?
当所有制度与方案都已就位之后,这个被我们刻意回避的问题,反而变得不可绕开:
如果连“良心”都被视为非理性变量而退场,那么,人是否仍然作为一个责任主体存在?而如果责任主体不再存在,理性本身,又还能成立到何种程度?
良心,是一个在汉语文化圈中看似最熟悉、却在启蒙意义上最陌生、也最容易被误解的概念。它长期被误读为情绪、善意或个人感觉,而非一种指向终极责任的判断结构。然而,若绕过良心,只剩下理性,现代人将不只是迷路——而是失去“回家”的可能。

第一部分|良心不是情绪,而是一种不可转让的责任结构
在当代语境中,“良心”这个词往往被严重误解。
有人把它理解为一种心理感受(psychological feeling)——
做了坏事,会内疚;
做了好事,会安心。
也有人把它当作个人价值偏好(personal value preference)——
“我觉得这样不对”,
于是良心被等同于个人立场。
还有人干脆将它视为一种文化残留物(a cultural residue),
认为在成熟的法治与制度社会中,
良心已经可以被规则与程序全面替代。
但如果良心只是情绪、偏好或文化习惯,它根本不值得被如此反复地写入人类思想史,更不可能在关键历史时刻,迫使人付出生命与自由的代价。
“良心”的真正含义,远比这些理解要严肃得多。
在其最核心的意义上,良心并不是一种感觉,而是一种不可转让的责任结构(a non-transferable structure of moral responsibility)。
它意味着:人在某些关键判断上,无法把责任完全交给任何他者——无论是制度、权威、集体,还是“历史必然”。
良心之所以重要,并不在于它总是正确,而在于它拒绝让责任被完全代理。
这也正是为什么,良心具有三个鲜明特征:

第一,它不可外包(non-delegable)。
我可以请律师替我辩护,可以让专家替我评估风险,可以由制度来裁定合规性,但我无法让任何人替我在内心深处回答:“我是否应该这样做?”
第二,它不可被强迫(non-coercible)。
良心一旦被强制,就不再是良心,而只剩下服从或恐惧。这也是为什么,真正的道德判断从来无法通过暴力制造。
第三,它不可被彻底驯化(non-domesticable)。
即便在高度压制的环境中,良心仍然可能以不安、拒绝或沉默的形式存在。它或许会被压抑,但无法被彻底消灭。
正因为如此,良心从来不是制度的附属品。恰恰相反,制度之所以需要被限制,正是因为良心不可被制度完全吸收。
当一个社会开始系统性地告诉人们:“只要你遵守程序,就不必再问对错”;“只要你执行命令,就无需承担个人责任”;“只要结果符合指标,道德判断便是多余的”,那么,这个社会并不是变得更理性,而是在悄然削弱人作为责任主体的地位,使人逐步滑入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所描述的“平庸之恶”(the banality of evil)。而正是在这一过程中,通向极权之恶的制度条件被一点点铺设完成。
在这种结构下,人因为放弃了良心而不再是人,只是工具,“螺丝钉”,依然以人的样子在行动,制度也依然运转,但“何为人”“人当何为”(我是否应该这样做)的关乎人及人的良心的根本问题,却越来越少被真正提出。
于是,良心在现代社会,开始被误认为是一种多余的心理负担,甚至被视为妨碍效率的噪音。

但历史一次又一次地证明:
良心 = 不可外包的终极判断结构
(Conscience is an inalienable structure of ultimate judgment.)
当良心被系统性替代时,真正失效的并不是情绪,而是责任本身。
良心不是用来让人感觉更好,而是用来让人无法轻易逃避。
它让人知道:在某些关键时刻,即便所有外在理由都指向“合理”,你仍然需要面对一个无法被代理的问题——这件事,你是否愿意为之负责?
第二部分|前现代的困境:当良心被中介、被垄断、被替代
如果说现代社会的危险在于良心被制度与程序逐步替代,那么前现代世界的问题,则恰恰相反。
在前现代的宗教—政治结构中,良心并未消失,但它并不自由。它被系统性地中介化、权威化,甚至外包给了宗教与权力结构本身。
在中世纪的基督教世界里,人并不是不关心善恶,也不是不在意救赎。恰恰相反,人对终极问题的关切异常强烈。但问题在于,这种关切并不是直接由个人承担的,而是通过一套高度制度化的中介体系来完成。
真理需要被解释。罪需要被认定。赦免需要被宣告。良心的安宁,需要通过一套外在权威来确认。
于是,一个深层结构逐渐形成:人并不是直接面对上帝,而是通过教会、神职人员、神学体系与仪式来理解自己的处境。良心虽然存在,却被告知并不可靠,需要被“引导”“纠正”“管理”。

在这样的体系中,良心并没有被否定,但它被去主权化了(de-sovereignized)。个人不再被鼓励为自己的终极判断负责,而是被引导去顺从一个被视为“更安全、更权威、更正确”的解释系统。
这套结构在历史上并非毫无意义。它在一个文盲率极高、知识高度稀缺的社会中,确实承担了秩序维持与意义传递的功能,因此,不能简单以“中世纪的黑暗”这一源自法兰西启蒙传统、并被后世反复复制的线性叙事加以概括。但它也逐渐暴露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当真理被完全制度化,当良心的合法性完全依赖外在确认时,人最终面对的,不再是上帝,而是解释上帝的人。
这正是16世纪宗教改革爆发的历史深层原因:当终极判断被制度与权威垄断,良心被剥离,人必须以“归回判断主体”的方式重新进入历史。
宗教改革并不是一场简单的“反权威运动”,更不是现代个人主义的先声。事实上,它是西方文明第一次大规模拒绝“判断外包”的历史事件。宗教改革真正触及的,是一个比制度更根本的问题:当制度与权威本身开始遮蔽真理时,人的良心是否仍然有权拒绝?
在这一点上,马丁·路德在沃尔姆斯会议(the?Diet of Worms,1521)上有关“良心自由”的立场,常常被现代人严重误读。
面对教廷的重压,路德宣告:
“Here I stand; I can do no other”(直译为:“我站在这里,别无选择。”)
这句话常被现代人误读为个人主义式的反叛宣言,仿佛它意味着:个人立场高于一切权威。
但这恰恰是对路德的根本误解。
路德说的不是:
“我认为这样,所以我这样。”
而是:
“我的良心被上帝的话语所捆绑,因此我不能、也不敢违背良心。”
这一区别,极其关键。

在这里,路德并不是把“自我判断”推上王位,而是明确拒绝让任何人——包括教会、皇帝,甚至包括他自己——取代上帝,成为终极裁决者。
因此,路德式的良心自由,并不是一种“我说了算”的自由,而是一种在更高真理面前受限的自由。
也正因如此,它与现代主观主义之间,存在着一道清晰而不可混淆的分水岭:
·主观主义:良心即权威,我即标准。
·路德传统中的良心自由:良心并非主权,而是对终极秩序的不可让渡的回应。
良心自由并不是自我神圣化,恰恰相反,它是一种拒绝自我神圣化的自由。
也就是说,路德那句著名的宣言,并不是个人意志的高举,更不是“我就是标准”的宣告。它所表达的,恰恰是一种极端克制、甚至带着恐惧的判断:当权威、传统与集体压力都要求他违背自己所理解的真理时,他无法、也不敢违背自己的良心。
这里的“良心”,并不是情绪,也不是主观偏好,而是一个被终极秩序所约束的内在责任场域。路德并不是把自己放在王座上,而是拒绝让任何人——包括他自己——取代上帝的位置。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宗教改革所开启的,并不是“理性启蒙”,而是一场更早、也更深刻的再启蒙:在确立了“何为人”之后,让人的良心从中介体系中被释放出来,重新成为人直接面对真理的场所。
这一步,极其危险,也极其必要。
危险在于,一旦良心被释放,人就不再完全可控。必要在于,如果良心不被释放,人便永远无法真正承担责任。
宗教改革的真正贡献,并不在于它提供了一套新的神学解释,而在于它完成了一次根本性的结构转移:终极责任,从制度与中介手中,重新回到人的良心之中。

也正是在这里,现代文明的深层张力开始浮现。
一方面,宗教改革释放了良心,使个人第一次被明确地要求为自己的信仰、判断与行动负责;另一方面,随之而来的理性启蒙,却逐步将良心再次边缘化,转而把希望寄托在知识、理性与制度的自我完善之上。
于是,一个未完成的历史任务被遗留下来:良心被释放了,却尚未找到一个稳定的位置;理性被解放了,却逐渐试图接管终极裁决。
当理性开始承担它本不该承担的角色,当制度被期待去解决本应由人承担的责任问题,现代人的“悬空感”便由此产生。
我们既无法回到前现代那种由权威包办判断的世界,也无法在纯理性与程序中找到真正的责任安放之处。
这正是“再启蒙”在今天重新变得必要的原因。
它并不是一次历史倒退,也不是一次反理性的运动,而是一次尚未完成的修复工程:在经历了理性启蒙之后,人需要重新学习如何在自由中承担良心。

第三部分|为何现代自由、宪政与市场,都必须以“不可外包的良心”为前提
当代人——尤其是深受法兰西启蒙叙事影响的中国读者——往往习惯性地认为,现代自由、宪政与市场,主要是18世纪理性启蒙的产物。然而,从历史顺序与制度生成逻辑来看,这一理解恰恰倒置了因果。
事实上,宗教改革(1517年起)比法兰西启蒙早了约两个世纪。从马丁·路德在德意志对良心与权威关系的根本性重置开始,到约翰·加尔文在日内瓦展开的政教分立之制度化试验,再到17世纪荷兰共和国的建立,一个以政教分立、宪政共和与商业社会为核心特征的现代文明结构,已经在新教世界中初步成形。
更进一步,这一制度—信仰结构经由荷兰传入英伦世界,推动了英格兰的新教化进程,并最终塑造了现代议会制度、法治传统与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
从这一意义上说,法兰西启蒙(17—18世纪,伏尔泰、卢梭、狄德罗等)并非现代文明的起点,而更像是对宗教改革所已然生成之制度成果的观念总结与理性化表达。
正是在这一更长的历史脉络中,才能准确理解:
宗教改革所完成的,并不是对理性的拒绝,而是将终极判断从制度与权威手中“收回”到人的良心之中;而现代自由、宪政与市场,也并非对这一运动的否定,而是其在政治与经济层面的制度化展开。
问题在于,这三者常常被误解为纯粹的制度设计成果:自由被理解为权利清单,宪政被理解为权力分割,市场被理解为价格机制。然而,一旦脱离其内在的道德与责任前提,这些制度不仅无法自我维系,反而可能迅速蜕变为新的压迫工具。

一、自由为何以“不可外包的判断”为前提
自由并不首先意味着“可以选择”的空间,而是意味着必须判断的责任。一个人之所以是自由的,并非因为他拥有更多选项,而是因为他无法将“该不该做”的判断完全外包给他人、制度或程序。
一旦良心被外包,“何为人”便坍塌,自由也随之发生结构性坍塌:人仍然在“选择”,但选择已不再承载责任;行为仍然合规,却不再需要自我确认其正当性。此时,自由不再代表人的尊严,而只是一种被允许的行动空间。
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自由的真正对立面,并非限制,而是责任的转移。
二、宪政为何以“责任主体不可替代”为前提
宪政的核心,并不只是防止权力滥用,而是承认一个更根本的事实:任何权力都无法替代个人在终极问题上的判断责任。
宪政通过分权、制衡与程序设计,限制的从来不是“良心”,而是权力僭越良心的位置。如果社会成员普遍接受一种观念——只要程序正确,个人便不再负责——那么宪政本身将迅速空转为技术治理,权力虽被分割,却无人真正负责。
因此,宪政并非仅仅建立在“不信任人性”之上,而是建立在对人的一种更高期待之上:人必须在制度之外,仍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终极责任。

三、市场为何依赖“良心不可外包”的道德前提
市场常被视为最“去道德化”的制度安排,但这一理解恰恰是错误的。市场之所以能够运作,并非因为人可以不守信,而是因为守信被视为理所当然。
契约、信用、延期履约、长期投资,无一不是建立在一个隐含前提之上:人相信承诺值得遵守,即便在短期内并不最优。
当良心被系统性外包,市场会发生两种退化:要么退化为短期套利的博弈场,要么退化为高度监管下的准计划体系。前者耗尽信任,后者耗尽创新。
市场,并非理性计算的产物,而是理性在一个结构性不完备的世界中的运作结果。在标准经济学意义上,市场从来无法假定完全信息(complete information)、完全契约(complete contracts)或可穷尽的确定性未来状态(an exhaustive set of fully determined future states);正因如此,若一切行为都被反复计算为短期最优,理性本身反而会系统性放大机会主义,进而导致市场失灵——这正是新制度经济学与博弈论的核心洞见。
换言之,市场之所以能够存在,并不是因为人足够理性、足够精明,而是因为有一部分判断被提前“冻结”为不可讨价还价的道德前提——承诺应当被遵守,欺骗不应被常态化,长期合作值得等待。

四、三者的共同前提:判断不可被替代
自由、宪政与市场,看似分属不同领域,实则共享同一前提:人必须被承认为一个不可被替代、也不可被豁免的判断主体。
一旦这一前提被否定,自由会沦为许可,宪政会沦为程序,市场会沦为技术。
1.自由并不会消失,却会退化为一种被许可的行动空间——人仍可选择,但不再必须为选择承担终极责任,自由只剩下形式,而失去实质。
2.宪政亦不会崩塌,却会被程序化与技术化:法律仍在运转,却不再约束权力是否应当如此行使,而只规范权力如何运转得更顺畅,宪政由此被掏空为一具制度空壳。
3.市场同样如此,将成本高昂甚至频繁失灵。当判断与承诺不再由个人承担,而被外包给规则与监管,契约将无法简化,交易成本随之上升,机会主义被系统性放大,市场从发现秩序的机制,退化为资源配置的技术,乃至频繁走向市场失灵。
最终,文明的制度外表还在,却会失去内在的自我约束能力:当无人必须为判断负责,秩序只能依赖外部强制维持,而强制越多,文明越难自我纠偏。
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良心不可外包”从来不是宗教口号,而是现代文明得以成立的最低结构条件。

第四部分|为何“绕过宗教改革、直奔启蒙”,在非西方社会往往导致制度空转甚至理性极权
从比较文明史的角度看,一个反复出现、却长期未被充分正视的现象是:当一个社会试图绕过信仰的元启蒙以及宗教改革再启蒙的“责任回收”,而直接引入理性启蒙的制度框架时,现代制度往往呈现出高度形式化、却低度内化的状态。
原因并不复杂。启蒙所能提供的,主要是观念层面“人何以知”的工具:理性、权利、法则、程序与制度设计原则;而信仰“何为人”的元启蒙以及宗教改革“人当何为”所完成的,则是更为根本、也更为缓慢的工作——确立人的尊严与权力,同时重塑人的判断的归属结构。
16世纪新教改革的核心并不在于推翻某个具体权威,而在于确立一个不可被替代的原则:终极判断不能由任何制度、阶层或集体代为承担。正是在这一前提下,个人首次被系统性地确立为一个必须在良心中面对真理与责任的主体。
而在此之后,自由、宪政与市场才能逐步成形:自由不是被“赐予”的权利,而是无法回避的判断负担;宪政不是权力技术,而是对权力僭越良心的持续防御;市场不是精巧机制,而是建立在承诺可被信任之上的长期合作网络。

相比之下,当一个社会缺乏这一“责任回收”的前史,却简单、粗暴地引入理性启蒙式观念与制度,其结果往往呈现出一种结构性错位:制度在文本上是现代的,程序在形式上是理性的,但判断与责任却仍然被默认为可以外包。
在这种条件下,制度极易发生两种退化:
要么沦为纯粹的技术治理,规则高度完备,却无人真正负责;要么被重新吸纳进权力逻辑之中,理性成为新的正当性话语,而非约束力量。
历史已经多次显示,这种“无责任主体的理性秩序”,并不会自动导向自由,反而更容易滑向一种冷静、高效、却去人格化的统治形态。其危险之处,恰恰不在于非理性,而在于理性仍在运转,却不再回答“谁该负责”这一问题。
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许多非西方社会在现代化过程中所遭遇的,并非“启蒙不够彻底”,而是启蒙被过早、过快地引入,却缺乏其赖以成立的责任结构土壤。当良心尚未被确立为不可外包的判断场域,理性制度便不可避免地失去内在锚点。
由此也可以更清楚地理解:现代文明真正的断裂,并不发生在“传统与现代”之间,而发生在责任是否被确立为不可转让这一更深的结构层面。

第五部分|再启蒙的真正含义:为何现代人必须重新学会“为判断负责”
如果说前现代的问题在于良心被权威中介、被制度垄断,那么现代社会的困境则在于:良心被释放之后,却被理性与制度悄然架空。
宗教改革完成了一件极其关键、却并未被完全继承的工作。它把终极责任从中介体系中解放出来,使个人第一次被明确要求:你必须亲自面对真理,并为你的判断负责。
很可惜,随之而来的理性启蒙,并没有真正接住这一重担。
理性启蒙所关心的,主要是知识如何可靠、权力如何被限制、制度如何设计得更有效率。它在拆解迷信、削弱专断、推动科学与法治方面,取得了不可否认的巨大成就。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一个微妙却深远的转向发生了:良心不再被视为判断的核心结构,而被逐渐视为一种私人信念、心理状态,甚至是需要被理性“校正”的对象。
当判断可以通过规则外包,当责任可以通过程序分散,当对错被压缩为“是否合规”,良心便不再是文明的核心,而成为系统运行中的噪音。
这正是现代人普遍感到“悬空”的深层原因。

现代人并非不知道规则,也并非缺乏分析能力。相反,现代人拥有前所未有的知识密度、制度精密度与反思工具。
但在关键时刻,现代人越来越难回答一个看似简单、却无法被替代的问题:当一切都显得“合理”时,个人是否仍愿意作为自由且负有责任的主体,为此承担责任?
正是在这里,“再启蒙”这个概念才显露出它真正的含义。
再启蒙,并不是对启蒙运动的否定,更不是对理性的反动。它不是要人放弃思考,而是要人重新确认:“思考”不能替我承担责任。
再启蒙所要修复的,并不是知识体系,而是责任结构。
它承认理性的成就,但拒绝让理性成为终极裁判;它肯定制度的必要,却拒绝把道德判断完全交给系统;它尊重程序与共识,却坚持认为:在某些不可代理的时刻,人必须亲自站出来。
在这个意义上,再启蒙并不是“多加一层思想”,而是一次方向性的校正(a directional correction)。
现代文明的问题,并不在于理性走得太远,而在于它走得太孤独、太偏颇。当理性被迫独自承担终极裁决的角色,它要么变得傲慢,要么陷入虚无;当制度被期待解决所有责任问题,它最终只能生产服从,而无法塑造人。

再启蒙的核心判断是:判断不能被完全制度化,责任不能被完全外包,良心不能被彻底私人化。
这并不意味着良心永远正确,也不意味着个人判断高于一切。恰恰相反,真正的良心是一种自我受限的结构——它并不宣称“我就是标准”,而是承认:我必须向一个高于我的终极真理负责。
也正是在这里,信仰重新显现出它不可替代的位置。
不是作为解释世界的工具,不是作为填补未知的假说,而是作为这样一个前提性承认:真理并不由我制造,因此我既不能随意操控它,也不能轻易逃避它。
当这一前提被重新承认,理性才能回到它真正擅长的位置——分析、论证、比较、修正;而良心,则重新成为判断不可被替代的场所。
这并不是让现代人回到前现代的安全感之中,而是让人在失去所有外在保障之后,仍然知道:有些判断,必须由我亲自承担。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再启蒙不是文明的退路,而是它继续前行的唯一出路。
当理性已经完成了它所能完成的,当解构已经拆掉了所有虚假的神像,现代人所面临的,并不是“是否还需要信仰”的问题,而是:
在没有替身、没有中介、没有借口的情况下,我是否仍然愿意为真理、为行动、为他人承担责任?
如果这个问题无法被回答,那么再精密的制度,也只是在延迟崩塌;如果这个问题重新被正视,那么所谓“再启蒙”,才真正开始。

结语
本“启蒙系列”谈了信仰才是元启蒙,宗教改革的再启蒙,也分析了理性启蒙的种种问题,并回顾了启蒙历史的经验教训。但真正困难的,不是反思理性启蒙的失败,而是回答一个更危险、也更严肃的问题:
如果启蒙不能被简单否定,又不能被无限推高,那么它究竟应当被如何安放?
这正是接下来“启蒙学”必须登场的原因。
如果说此前的写作,着重回答了“启蒙为何会失败”,那么在“启蒙学”中将直面一个更冷静、也更现实的问题:
启蒙,如何才能不自毁?
从这里开始,不再是系列文章的延伸,而是可称为“启蒙学”的全新展开。
《启蒙学》将不再沿着历史叙事推进,也不再停留在思想史的评论层面。它试图做的,是把散落在神学、政治哲学、制度经验与文明灾难中的判断,压缩为一套可以被反复检验的最低限结构以及学理解说。
《启蒙学》,只做一件事:回答理性在文明中究竟应当处于什么位置,才不至于走向极权或虚无。它不讨论立场,不提供方案,只确立边界。
《启蒙学》,还将把这些边界转化为一套任何文明立场都无法回避的自我检验机制。不是说服别人,而是迫使每一种“自称启蒙”的方案,对终极问题作出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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