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帝的秩序与法老的秩序——从一则巴黎轶事谈起
作者:赵晓
最近看到一则颇具黑色幽默意味的新闻。巴黎发生一起高额盗窃案,一名中国官员在当地的住宅遭窃,损失巨大。

更耐人寻味的,并不是案件本身,而是网络上流传的:欧洲小偷行业协会紧急开会,宣布战略转型:不再偷游客钱包,而是“精准打击中国官员欧洲豪宅”,并自我标榜为“为民除害”“侠盗行为”。

很多人读完哈哈一笑。但在我看来,这事一点也不好笑。因为它把一个极其古老,也极其危险的人类问题,赤裸裸地摆在了我们面前:人的良心究竟向谁负责?
显然,这些小偷们并不认为自己在作恶,而是认为:
·对象“不义”
·财富“可疑”
·制度“失灵”
·所以“我来代行正义”
·我不再是小偷,我是“侠盗”

而读到此消息的人们感觉解气,因此付之一笑……这些都暴露了一个危险事实:人擅长的,是为自己重写良心的边界。
这让我想起了圣经中的法老。法老,并不仅仅是一个历史人物。法老代表的是一种秩序逻辑:由人自己来决定什么是正义,谁可以破例,谁有资格审判。
在这种秩序中:
·规则是工具
·例外由强者或“自认为正义者”决定
·叙事可以覆盖律法
当一个人开始说:“这条规则本来是对的,但在我这里可以暂时不适用,因为我有更高的理由。”那一刻,他已经在结构上,把自己放在了法老的位置上。这并不需要权力,只需要一套说得通的理由。人与动物最大的不同之一,不只是人会犯罪,更要命的是,人还会为犯罪辩护,合理化犯罪。
一旦“理由”可以洗清行为,人就永远能为自己找到出口。今天是小偷,明天是执行者,后天可能是“按程序办事的人”……与人类复杂的自我辩护相比,上帝的诫命和秩序异常简单、清晰:“不可偷盗”(“十诫”第八诫)。没有附加条款,没有“情有可原”,没有“为了更大的善”,没有“为了国家、民族大业、伟大理想”……

正因为人太容易为自己破例,这条界线才必须高于人。细想一想:如果没有一个高于人的终极标准,每个人都会成为自己行为的最高法官。
当“我认为正义”取代了“我是否顺服真理”,社会就会走向一种稳定而危险的状态:
·人人谴责不义
·人人为自己免责
·人人觉得“我例外”
人人,都可能是一个小法老,我们与法老之间的距离,往往只隔着一套:为自己辩护的理由而已。
自以为义为何如此可怕?正因为它往往不是以“恶”的面目出现,而是以“公义”“正当”“必须如此”的名义,一步步把人类带进悲剧之中。
当人一旦确信:“我站在正义一边”,他就很容易认为:自己所做的一切,即便越界、即便伤害他人、即便违反最基本的道德诫命,也都可以被原谅、被忽略、被合理化。这正是人类历史中最危险的时刻;也正是从法国大革命到20世纪血流成河的起因。因为从那一刻起,“不可偷盗”“不可杀人”“不可作假见证”不再是不可逾越的界线,而变成了——可以为‘更高目标’而暂时悬置的规则。

俄乌战争中,许多人急切地站队、表态、谴责,自以为已经掌握了“公义”的标准,并要求他人一同伸张正义。然而,若脱离了高于人的终极秩序,这些“公义”,往往不过是换了一种叙事的自以为义而已。
它在结构上,与欧洲“小偷的公义”并无本质区别:都是先宣布对象“不义”,再宣布规则“失效”,最后宣布自己“有权例外”。
区别只在于:一个偷的是钱,一个可能夺走的是生命、秩序,甚至整个世界的良心。这也正是为什么,上帝的诫命必须简单、清晰、毫不通融:不是因为人太愚蠢,而是因为人太擅长为自己辩护。
上帝的秩序则不断提醒我们:你不是正义的源头,你不是历史的裁判,你更不是法老。你只是一个需要在真理面前被约束、被审判、被拯救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