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权与集恶,分权与制恶:恶的跨学科分析
作者:赵晓
暴力政体如何维持?
靠的是权力不断集中、罪恶不断放大、责任不断分散。
索尔仁尼琴指出:集权体制的可怕,不在于它拥有少数作恶者,而在于它能把整个社会变成一部作恶机器。
前苏联的体制结构就是这样:
行刑者说:“我只是执行命令”;
审判者说:“我只是按法律办事”;
看守说:“我只是维持秩序”;
官僚说:“我只是一个螺丝钉”。
正因为人人都觉得“我没有责任”,恶才得以以制度化的方式膨胀到极致。这正是索尔仁尼琴一再强调的精意:体制不是靠恶棍维持,而是靠无数个自以为无辜的普通人维持。
换句话说:每个人都以为自己只是一个“中性”的螺丝钉,但正是这些螺丝钉的集体转动,构成了那台压碎人性、吞噬良知的罪恶机器。
这不是文学的夸张,而是一条政治—经济—神学的铁律:集权会“集恶”;分权才能“制恶”。
本文从三个学科角度分析这一命题:神学(罪性论)、经济学(激励结构)、法学(制度设计)。

一、神学:集权的根源是罪性,分权的前提也是罪性
基督信仰对政治最深刻的启发是有关人性的启发,最深刻的洞见则是分权与制衡——不是“好政府应该怎样”,而是:人在罪中,因此不能被信任。
《圣经》对人的罪性讲得极其透彻:“……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罗马书》3:23)“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耶利米书》17:9)
既然人性如此,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让一个人、一个集团、一个阶层握有绝对权力,也就等于让罪有了绝对放大并扩散的管道。因此,圣经时代的以色列从未形成类似东方的“集权帝国”,而是天然的“三权分置”:
祭司:宗教权力
君王:政治权力
先知:超然监督权力
三者互不从属,构成古代世界罕见的制衡结构。
新约更进一步,将政府功能定位为“最低必要的公共秩序力量”。《罗马书》13章3–4节(和合本)说:“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因为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
这句话的精意就是:“公共权力的终极来源是上帝,旨在赏善罚恶。”这不是“国家万能论”,而是“有限政府论”。所以,有限政府并非政治技术问题,而首先是基于人性论的神学判断:因为人人皆有罪,所以权力必须受限。

二、经济学:集权降低作恶成本,分权提高作恶成本
现代经济学的核心不是“良心”,而是“激励”。
(1)集权体制:让作恶成本最低、回报最高
集权通过三个机制放大罪恶:
① 权力集中 → 罪恶可以规模化
权力越集中,其恶的半径越大,往往是全国范围。例如:
一项政策可以影响上亿人
一次决策可以波及几代人
一个错误可以演变成系统性灾难
这是罪恶的规模优势(Economies of Scale of Evil)。
② 信息垄断 → 错误无法纠正
集权体系中:
“思想市场”消失
批评声被压制
真实信息被屏蔽
理性反馈机制消失
这是罪恶的信息垄断机制。
没有思想市场,缺乏信息反馈的系统,就是加速奔向深渊的高铁。
③ 责任分散 → 全社会“不自知地作恶”
行刑者说:“我只是执行命令。”
审判者说:“我只是按法律。”
看守者说:“我只是混饭吃。”
告密者说:“我只是求自保。”
这是罪恶的外部化机制。经济学术语叫:道德风险(Moral Hazard)最大化。因此,集权不是偶尔作恶,而是激励结构使然的必然作恶。

三、法学:集权是责任灭失,分权是责任清晰
法学的核心是:权力如何被约束?责任如何被追问?
在集权制度下:
1. 立法、司法、行政合一
权力为自己立法,也为自己裁决,身兼运动员与裁判员。
2. 监督机制被封堵
结果不是“法治”,而是“法制”——
法律成为统治工具,而不是限制权力的工具。
3. 责任难以追究
权力只向上负责,不向公民负责;
责任被层层稀释,直到彻底消失。
这意味着:
集权=责任灭失=恶的制度化。

四、分权如何“制恶”?三重机制
宪政分权的目的从不是“行政效率”,而是:让罪恶难以积累成灾。
1. 权力分散:恶的扩张半径被切断
立法、行政、司法互相牵制,
彼此拆台、彼此审查——
在效率上看似“内耗”,
在道德上却是“自净”。
这是文明的最大智慧。
2. 责任清晰:恶无法匿名
分权体系中:
每项决策都能追溯
每个行为都能问责
任何人不能以“我只是执行命令”逃脱责任
这与集权的“责任消失”恰好相反。
3. 宪法高于权力:让权力坐在笼子里
宪法不是装饰,而是钢性边界。
法官能限制总统
媒体能限制法官
人民能限制一切
这才是真正的法治。

五、集权与分权的根本分野:一个集恶,一个制恶
核心判断可以用一句话总结:
集权是罪恶的集中与放大;分权是罪恶的分散与约束。
机制:
权力——集权集中,分权分散
信息——集权垄断,分权公开
激励——集权作恶成本低,分权作恶成本高
责任——集权分散消失,分权清晰可追
后果——集权恶被制度化,分权恶被制衡
宪政分权的目的不是让国家“更强”,而是让国家不能强到可以为所欲为。

六、为何中国反复落入“集权—集恶”循环?
因为中国长期缺乏:
罪性论(神学:人不能被无限信任)
激励论(经济学:权力会天然腐败)
宪政论(法学:权力需被制度性制衡)
综观人类文明,对比中国历史可看到:
每一次集权,都伴随巨大灾难;
每一次分权,都带来文明跃升。
文明的关键从来不是“谁掌权”(明君昏君),而是权力能否被约束。
七、结论:制度不能消除罪,但能防止罪恶成灾
神学告诉我们:人都是罪人,不是救主。
经济学告诉我们:激励比好的愿望更可靠。
法学告诉我们:罪恶的权力必须被关起来。
跨学科的分析告诉我们:集权必集恶,分权才能制恶。
制度不能让人变好,却能让坏人难以作恶。而这,就是文明能否持续、社会能否兴盛的根本分水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