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原创

从“斩首是否合法?”到“谁有权利定义合法?”——战争、国际法与文明秩序的终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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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斩首是否合法?”到“谁有权利定义合法?”——战争、国际法与文明秩序的终极问题

作者:赵晓

当规则失效时,人类秩序的真正基础是什么?——作者题记

一、一个看似法律的问题

围绕美国定点清除伊朗最高领袖的行动,国际舆论特别是中文圈迅速分裂为两种声音。一种声音认为:这违反国际法,侵犯主权,是危险先例。另一种声音则认为:这是一场战争行为,是对长期敌对政权的战略打击。

同一件事,为什么会产生完全不同的“合法性判断”?这说明问题并不只是“斩首是否合法”的法律问题。事实上,它触及一个更深的层面:谁有权利定义合法?

二、国际法的一个隐含前提

现代国际法建立在一个基本假设之上:国家是“正常国家”或者说“正常行为体”。所谓正常国家,通常具有三个特征:

·承认国际法

·参与国际制度

·不公开以消灭他国为目标

例如:新西兰、日本、法国。即使是威权国家,例如俄罗斯或大国,也仍然在这一框架之内。

但现实世界还存在第三类政治体:革命型意识形态政权。例如:

·ISIS

·早期塔利班

·伊朗神权革命体制

它们的目标不是治理国家,而是把国家当基地,改变世界。统治者实际上不把人民当人民,而是当人质。

这个我们不陌生。因为前苏联,包括咱国当年也是天天梦想着把“某个颜色的旗帜”插遍全球……伊朗就如同是今天的“小苏联”,其宪法明确提出:输出革命。

当国家变成一种“革命组织”,那问题就完全不同了——其革命的对象,其输出革命的地区,必然就要遭殃了。

三、当国家成为战争机器

国际法默认国家是“秩序单位”。但革命政权往往成为“秩序破坏者”。例如伊朗长期建立的代理战争体系:

·真主党

·哈马斯

·胡塞武装

·伊拉克什叶派民兵

这,已经不是传统外交,而是一种持续的低强度战争结构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关键问题就出现了:如果一个政权长期处于对他国的战争状态,那么被其敌对的国家,果断出手对其领导人的定点打击,究竟是暗杀,还是战争行为?

四、规则与例外

这正是政治哲学家Carl Schmitt提出的经典问题。施密特说:主权者就是决定例外的人。法律只能适用于“正常状态”。当出现极端威胁时,决定往往不再来自法律,而来自政治权力。

这一点揭示了一个残酷事实:法律并不是唯一,且无法完全替代政治。

五、西方文明为什么提出“正义战争”

法律有局限,政治很 NB,那强权是否就是真理了呢?虽然法律重要,政治也是现实,但西方传统并没有因此完全接受权力逻辑。

从Augustine of Hippo开始,西方思想发展出一套战争伦理。奥古斯丁指出:世界因为罪而充满冲突。因此人类社会不可能完全消除战争。但即使在冲突之中,仍然可以存在秩序。所以和平不是简单的“没有战争”,而是:一种正确秩序被维持的状态。

这一思想,后来由Thomas Aquinas系统化。这就是著名的“正义战争理论”

它提出:战争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正当理由

·合法权威

·正确意图

这意味着:战争并非完全无法约束。但即使战争,也必须接受道德限制。这让我们看到,战争不仅关乎法律和政治,也关乎道德。

六、现代国际法的真正来源

到了近代,Hugo Grotius把这种神学伦理转化为世俗法律。现代国际法由此诞生。

但人们往往忽略一个事实:现代国际法的核心前提是:所有人具有同等尊严。而这一观念并不来自希腊哲学或罗马法。它来自一个神学命题:人按上帝形象被造。

因此:没有任何统治者可以成为神。权力必须受到限制。

七、威斯特伐利亚体系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Peace of Westphalia)结束了欧洲“三十年战争”(Thirty Years’ War)并确立三条原则:

·国家主权

·不干涉原则

·国家平等

这就是现代国际秩序的基础。

但很少有人注意到: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其实是统一宗教权威崩溃后的政治妥协。

原本的秩序是:神→世界

后来变成:国家→世界

八、联合国秩序的张力

二战之后建立的联合国试图在主权体系之上建立全球规则。但很快出现一个矛盾:主权vs人权。例如:

·卢旺达大屠杀

·波黑战争

·科索沃干预

于是出现新的原则:保护责任(R2P)。这实际上在主权至上的国际法上,撕开了一个口子,也可以说已经动摇了传统国家主权的原则。

九、后冷战秩序的幻觉

冷战结束后,许多人相信世界将统一在自由秩序之下。例如福山(Francis Fukuyama)提出“历史终结”。但现实却更接近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所说的文明冲突。不同文明拥有不同政治伦理。国际法的道德基础开始动摇。

十、回到最初的问题

因此,“斩首是否合法?”其实这只是一个表层问题,而纯粹基于国际法的讨论也只是一个维度。

真正的问题是:谁有权利定义合法。如果文明之间没有共同道德基础,如果某些国家非要让别的国家去死。那所谓的国际法实际上无法行使,最终只能依赖权力。

十一、文明秩序的三大基础

历史经验表明:持久秩序从来不只依赖规则。

它必须建立在三种力量之上:

1.信仰

2.制度

3.权力

当三者一致时,文明稳定。当三者分裂时,秩序动荡。

十二、文明史的一个启示

历史还进一步引发我们的思考。特别是,现代国际秩序之所以诞生在欧洲,并不是偶然。它建立在一种独特的宗教伦理之上。

在大多数文明中,权力最终来源于权力本身。在基督教文明中,权力必须接受超越权威的审判。

如果没有超越权威,权力就只能来自:

·强者

·国家

·多数人

·传统

而这些都会滑向:权力至上。基督教提出一个完全不同的结构:神>人>国家。因此,国家也被限制。

正如历史学家Christopher Dawson所说:伟大的文明首先是一种宗教秩序,然后才是一种政治秩序。

这些理念在近代欧洲逐渐结合,最终形成现代政治秩序的重要基础。后来建立的国际法体系,也继承了同样的逻辑:国家之间虽然存在差异,但仍然被视为具有某种基本平等的主体。

因此,从文明史角度看,现代国际秩序并不仅仅是外交制度或法律技术的产物。它背后还包含着一种更深的道德假设——每个人都具有不可侵犯的尊严,而权力必须在这一原则之下运作。

正是这种思想,为宪政、法治与权利观念提供了长期的文化基础,也在更宏观的层面上影响了现代国际秩序的形成。

结语

当世界争论“斩首是否合法?”其实已经走到了一个更深的问题面前:谁拥有定义合法的权力。

而这个问题,从来不仅属于法律。它属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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