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原创

约束权力最可靠的方式是什么?——为什么制度不足以保障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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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权力最可靠的方式是什么?——为什么制度不足以保障自由

作者:赵晓

在当代公共讨论中,尤其是在中文世界里,一个几乎被视为共识的判断是:只要制度设计得足够好,自由就能得到保障。

法律要完备,程序要精密,权力要制衡,监管要加强。

但经济学、政治学与法学在其最深处,其实早已不断指向一个相同的结论:制度本身,并不能最终约束权力。

真正的问题不是“制度够不够好”,而是一个更底层、也更危险的问题:如果制度本身掌握在权力手中,那么,究竟是谁能约束权力?

一、经济学的困境:制度为什么会“失效”?

新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制度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能降低不确定性、约束机会主义行为。

但正如诺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斯所反复强调的那样:制度本身并不是自我执行的。制度必须被解释、被执行、被裁量。

而这些行为,永远依赖于掌握强制力的人。一旦执行制度的权力本身不受更高约束,制度就会发生结构性退化:

产权变成“有条件的许可”;

合同变成“权力可重新解释的文本”;

市场变成“权力配置资源的工具”。

换言之,只要人性并不完美,

权力就不可能天然自律,

制度也就不可能成为自我完备的约束机制。

这就是为什么:

在缺乏终极约束的体系中,

制度最终会倾向于服务于权力,而不是限制权力。

二、政治学的死结:制衡为何无法成为“最后答案”?

现代政治学的经典回答是:用权力制衡权力。

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提出:“必须以野心对抗野心”。但问题在于:制衡是一种技术安排,而不是一种终极裁判机制。政治学本身承认几个无法回避的事实:

1.制衡结构可能被整合、俘获,从而失去实质约束力;

2.制衡主体可能共享同一意识形态;

3.制衡在紧急状态中最容易被暂停;

4.制衡无法裁决“谁是最终正义者”。

因此,制衡最多只能延缓权力失控,却永远无法回答这个终极问题:当所有权力都达成一致时,谁还有资格说“不”?

三、法学的悖论:法律为何无法成为权力的终极边界?

法治社会常被理解为:法律高于权力(即所谓“法治高于人治”)。但法学自身早已揭示了一个尖锐悖论:

法律需要解释;

解释意味着裁量;

裁量意味着权力。

也因此,正如哈耶克所警告的:法治一旦失去超越性根基,就可能蜕变为“合法形式下的专断统治”。

在实践中,法律若失去高于国家的正当性来源,就会发生三种退化:

法律成为政策工具;

权利变成国家授予的利益;

正义变成权力叙事的一部分。

此时,“依法”并不等于“正义”,而只是“依权”。

四、一个跨学科汇合的结论:终极主权不可回避

当经济学、政治学与法学在各自的极限处不断逼近同一个问题时,一个结论变得无法回避:

如果制度本身需要被约束,而约束制度的仍是权力,那么权力在逻辑上就是“自我约束”,即:不可被真正约束。

要使权力受到真实而非形式性的限制,必须存在一个不属于权力系统内部的终极约束者。

只有在这一前提下,权力才能被理解为:

受托的,而非自授的(delegated, not self-authorized);

有限的,而非至高a的(limited, not absolute);

必须交账的,而非自我正当化的(accountable, not self-legitimating)。

制度,也才第一次拥有不可被随意突破的边界。

五、简要的数理模型证明

不喜欢太学术化的,这部分可直接跳过……

模型一:最简“约束缺失定理”模型

这里所说的“约束”,指的是最终、不可申诉的约束(ultimate constraint)。一个社会系统是否可能在自身内部生成这种约束,正是问题的关键。

设定(极简)

设 P = 权力(Power)

设 I = 制度(Institutions)

设 S = 终极主权(Sovereign)

设 Cx = 对x 的有效约束

关键关系

制度不是自执行的:

c(p)=I 且 c(I)=?

如果不存在高于制度的约束者:

C(I)=P

则推出:

C(P)=P

结论(定理)

当制度的最终约束者仍是权力本身时,权力在逻辑上等于“自我约束”,即:不可被真正约束。

唯一解

要使 C(P)≠P,

必须存在一个 S,使得:

C(I) =S,且S ≠P

即:

只有当终极约束者不属于权力系统内部,权力才可能被真正约束。这就是“终极主权不可回避”的数理表达。

模型二:委托—代理 + 终极审计模型

设定

权力 P 是代理人(Agent)

人民 / 社会是名义委托人(Principal)

制度 I是契约

但代理人同时掌握契约解释权与执行权

经典经济学问在委托—代理模型中:如果代理人同时控制监督与惩罚机制,那么契约必然失效。

这是标准的道德风险 + 信息不对称。

解决条件(定理)

契约要有效,必须满足:

ヨS such that S has ultimate audit authority

并且:

S≠{P,I}

即:

终极审计权必须在系统之外。

推论

若 S=国家,失败(国家即代理人)

若 S=人民意志,失败(解释权仍被权力垄断)

若 S=技术/规则,失败(执行仍依赖权力)

唯一逻辑解:终极审计权来自一个高于并独立于人间权力的超验主权。

以上模型证明:一个系统,不可能在内部生成对自身的最终约束。这不是神学命题,而是科学定理——

一个关于“权力何以可能被约束”的跨文明、跨学科定理。

六、自由的真正根基:不是制度,而是归属

自由并不是制度“创造”的,而是制度承认并守护的。但承认的前提是:权力本身知道——有些东西不属于它。这正是“终极主权”在文明中的意义:

它为生命权提供不可侵犯的来源;

它为财产权提供不可随意剥夺的边界;

它为自由权提供不可被重写的基础。

一个不承认高于国家的超验、终极主权的社会,在逻辑上,不可能为个人权利提供稳固保障。

七、结论:制度无法拯救文明,归属才能

制度可以限制罪恶,却不能医治罪恶;制度可以延缓崩坏,却无法阻止堕落;制度可以制造秩序,却无法回答意义。

真正的问题不是:制度设计得是否足够聪明。

而是:权力究竟向谁负责?人的尊严由谁担保?自由的边界由谁划定?

没有终极主权的制度,只能制造暂时的秩序;承认终极主权的制度,才可能守护真正的自由。

这也正是为什么:制度无法拯救文明,归属才能。

一句话总结:

现代文明最大的幻觉,是以为制度可以替代上帝;中国“五四”以来,在缺乏对启蒙理性自身盲区的反思之下,将其误当作终极答案。而真正的自由,恰恰始于权力重新承认自己不是上帝的那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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